根据《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6年7月版) 第二十四他内容,对门诊大病作以下界定与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的门诊大病治疗是指纳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内的: 1、尿毒症透析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2、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待遇的精神病治疗; 3、在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内进行的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