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关于提案工作的办法
发布时间:2005-12-26   浏览次数:232

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关于提案工作的办法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教代会代表组组长会议通过)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行
使民主权利,积极为学院建设献计献策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
认真严肃地搞好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职
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办法。
 一、提案的立案  
 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案工作
小组审阅通过后立案。  
  二、提案的范围  
  1.凡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
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院管理工作、改革措施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
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院教学、科研、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方面的工
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比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2.下述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o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属基层部门有权解决的问题。  
  3.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经提案工作小组审
阅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转请有关方
面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提出
  1.代表提出的提案,要实事求是、弄清事实,按一事一案提
出。
  2.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两名及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足上
述人数的不列为提案。
  3.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
交大会提案工作小组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另作处
理。
  4.提案用纸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需用钢笔书写,不得
用原子笔、铅笔书写,字迹要清楚。
  四、提案的审查  
  1.提案工作小组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
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的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
办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五、提案的办理
  所有办理提案的部门,都应该按提案的审查意见认真负责
地抓紧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也可邀请有关代表共同商量研究;
办理结束后,要将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审查小组,并由工
会印发给提出该项提案的代表及其代表组,做到件件有着落,案
案有交代。
  院长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
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要给予表扬;对敷衍、推诿、拖
拉的部门要予以批评、限期改进。
提案办理结束后,对提案要立卷归档。
  六、专门工作小组
  教代会设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处理与协调以上各项工作。
提案工作小组的人选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产生。提案工作小组成员由12名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
长2名,其任期与教代会代表的任期相同。




 
© 2016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电力大学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