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7-05-28   浏览次数:330
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本细则依据《上海电力学院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的实施办法》制定。
   一、提案工作机构
   提案工作小组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小组的人选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产生,负责处理与协调提案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2、宣传、组织和征集提案。
   3、审理各代表组初审后的提案。
   4、处理和落实提案,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检查提案的落实。
   5、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6、评选优秀提案和优秀提案处理。
   二、提案的要求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提案人提交提案,需要两名及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按照《上海电力学院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具体要求填写提案表,必须书写工整,符合规范。每个提案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2、提案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 代表性: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本校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反映了较多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和要求,该提案的落实将对学校工作大局或大多数教职工的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
○2. 全局性:正确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站在学校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反对本位主义和小团体主义。
○3. 可行性:所提建议和措施简明扼要,在学校的职责和财力、物力范围之内,切实可行,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 规范性:提案书写符合规范要求,提案提交合乎规定程序。
   3、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三、提案的审理
   1、提案表交至各代表组组长初审,即由各代表组组长审定提案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具有立案价值、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而后上报校提案工作小组。
  2、提案工作小组依据《实施办法》及时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核,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的提案提出予以立案的建议,提交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审查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做出解释,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给有关领导和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正式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小组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3、由提案工作小组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四、提案的办理、答复、落实、反馈
   1、提案工作小组定期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送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由党办、校办分类呈送主管领导阅示后,分送提案涉及的职能部门处理。
   2、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1)提案办理要有承办部门领导分管,专人落实,认真负责,及时办理。
(2)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3)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提案答复
(1)承办部门必须及时向提案人作出“正在(已经)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将提案处理信息反馈至提案工作小组。立案两月内(寒暑假除外)由承办部门向提案工作小组通报处理结果。
(2)提案件件要做到有书面复文。提案复文要一式二份,先报提案工作小组审查,不合格的复文,由承办单位重新办复,并再报提案工作小组审查。对提案复文的要求是: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说明;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将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拟解决的时间进行说明;提案的答复意见应签署在提案处理专用纸上,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公章,须经学校分管校长签阅。
   4、提案工作小组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请提案人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对各自提案处理的意见。如代表对提案处理不满意,由提案工作小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再次予以办理落实,使提案全部有着落。
   5、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五、提案工作常设机构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上海电力学院提案工作小组
                                    2007年4月




 
© 2016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电力大学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