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发布时间:2005-09-01   浏览次数:2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我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我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和行使职权。
第四条 我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等,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 在学校职权范围内,有权讨论、审查决定以下问题:
1.教职工住房的分配办法和分配方案。
2.学校创收基金和行政福利基金的分配办法和分配方案。
3.集体福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等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上述问题决定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 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和教职工奖惩方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四) 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评议,推荐,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予以实施,务必做到件件有结果,案案有交代。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指挥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部门工会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一)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代表按教职工的一定比例产生。 
  (二) 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社会工作,能密切联系群众,敢于替群众说话,并有一定参政议政的能力。
  (三) 根据大会需要,校党政工负责人出任代表,可协商下达有关部门作为代表候选人,由该部门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不占部门应选代表的名额,也不占教职工应选代表的名额,但当选票不足有效票总数的一半时,不能作为代表。
  (四) 根据大会需要,可邀请校内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人士、研究生、大学生和离、退休教职工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学校工作有审议、质询、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学校领导有评议监督的权利。有权对有关部门进行质询;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 (一) 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模范执行国家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 规范地遵守教师师德、科研道德和社会公德,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认真宣传教代会的精神或决议,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 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敢于代表群众讲话,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召开,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根据工会委员会,代表主席团会议的决定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
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以系部、部门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正、副组长各1名,代表组长的职责是:
  (一) 教代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期间,主持代表组会议,认真组织讨论,收集代表提案等。  
  (二) 教代会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他们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 和系部、部门工会共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拟设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并协商产生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迟建议名单后,召开大会。  
(二) 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组及专门工作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 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开主席团、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 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 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权在教代会,解释权在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通过后正式施行,如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校工会委员会、代表主席团会议有权向违反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劝阻和批评,必要时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提交代表们讨论,并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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