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凡学校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中国工会组织。 第三条 要求加入工会的教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校工会委员会批准,报上海市教育工会备案,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校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条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分工会委员会同意报校工会,由校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并收回会员证,并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第六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第七条 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八条 会员调离本校,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学校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相同。外省市调入本市的教职工要重新申请入会,入会手续同第三条,会籍累计上溯原单位。在本市调入本单位的会员,由工会在原会员证上盖受理章,不再重新申请。 第九条 会员离休、退休或其他原因可保留会籍。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会员从核准之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会费。 第十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教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办理重新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本校工会委员会。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电力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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