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5-09-01   浏览次数:348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度制定《上海电力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中国教育工会上海电力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中国教育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
第二条 工会接受校党委和上海市教育工会的双重领导,并以校党委为主,紧密、围绕、结合校党委和学校的中心工作,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第三条 校工会依法与行政建立平等协商和谈判制度,协商劳动关系,共谋学校的全面建设和发展。校工会要支持校行政依法管理权利。
第四条 校工会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实行校务公开,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校工会是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条 校工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一)在维护国家、学校的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源头参与学校制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参加研究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的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职工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出,并提供法律帮助等。
(二)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体现和保证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动教职工参加学校改革,努力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同人事处做好先进、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
(三)代表教职工与学校行政进行协商、谈判,在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要求,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四)教育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化技术素质,搞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并做好“三育人”先进评选与经验交流工作。
(五)实施送温暖工程,关心教职工生活,努力为教职工服务,协助和监督学校行政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六)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休养等活动,营造校园文化氛围,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七)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八)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培训各级工会干部,组织工会理论研究,办好会刊,指导和帮助分工会开展工作,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和会藉工作,接受、教育新会员,开展建设“教工之家”活动。
第六条 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校工会的领导机关是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在会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校工会正副主席由新一届的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由9~11人组成。选举结果报校党委和市教育工会批准,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校工会下设工会办公室。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有权撤换或罢免其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七条 校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校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校工会主席的职权是:
(一)对外代表校工会。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工作计划、总结、评选先进、财务预、决算。会员代表大会和参与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保证其实施。
(三)有权代表教职工参加校方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参与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的决策,并有权与校长、行政协商、谈判及签订集体合同和协议。
(四)经教代会选举参加主席团,并担任其领导工作,贯彻和实施教代会决定。
(五)领导和协调工会副主席,校工会办公室和各工会委员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分工会开展工作。
(六)有权委托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或专职副主席行使上述职权。
第八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其职权是负责审查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九条 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5名组成,由分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分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名,委员3~5名。分工会接
受党总支和校工会的双重领导,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教研室、实验科车间的基层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工会小组在分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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