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发布时间:2005-09-01   浏览次数:270
(上海电力学院第六届第二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教师法》、《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系部、二级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系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要按照教代会规定的基本程序召开,认真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改革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
  审议决定二次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作为校考核本单位领导干部的补充。积极协助推进系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是系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之一。要维护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侯选人。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有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的各项任务。
  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领导小组主持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应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的正式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坚持二级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二级教代会必须具备召开条件,并征得校工会同意后方能召开,确保会议质量。教代会闭幕后应将教代会材料整理成册,送工会存档。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应体现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人数的30%,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是二级教代会的代表。教职工总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大会按教代会程序通过。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应认真贯彻,教职工(代表)提案应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分工会召集相关人员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分工会作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总支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日程和领导小组建议名单。
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为分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产业部门教代会参照执行《上海电力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教代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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