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01   浏览次数:368

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上海电力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教代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和谐与科学发展。

第四条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以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

第五条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把推进教代会工作与加强校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等结合起来,完善考核、评价、激励、责任等机制,确保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支持工会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调学校各方面的关系。

第六条校长以及学校行政系统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教代会的职权以及通过的决议,及时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校工会依法组织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各项任务,通过各种途径增强教职工代表素质,提高教代会运行质量,做好领导与教职工群众沟通协调工作。

第八条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

第九条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发展等重要事项;

(二)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学校章程等重要事项;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和联席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校内工资改革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

(二)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

(三)学校制定、修订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各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

(二)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一)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参与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班子与个人的民主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者予以处分、免职;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人选;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教职工代表(非在编教职工列席教代会的具体办法由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教职工代表以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等学校二级部门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制定选举方案,酝酿候选人。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他荐或者组织推荐结合的办法产生。选举应当有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院(系)级单位教职工代表产生办法与校级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相同。校级教职工代表一般应为院(系)等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

第十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选举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选举好教职工代表。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并了解校情民意;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章守纪,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在本职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教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人数不低于全体教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一。校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教职工代表接受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的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撤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当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二十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和备案,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补选结果应当公布,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二十教职工代表离职、离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原选举单位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并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补选。

第二十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发展、改革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参加与教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对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受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工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与履职能力。

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本单位教职工,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遵守职业道德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教代会按照一个选举单位或者几个相关单位联合组建表团。代表团(组)正副团长由所在单位、部门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的职责是:

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组)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员工,随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本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六条校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校下属的学院、系部级单位建立相应的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设立主席团,在大会期间处理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负责听取各代表团讨论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草案等,处理会议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主席团人数由担任本届教职工代表的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一般不少于七人。

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学校工会提名,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举手同意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才能当选。

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并在下一次教代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对口参与学校有关方面工作;处理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正副主任组长由教职工代表担任。

第三十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联席会议遇有处理事项或者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职工代表团长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正副主任(组长)以及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一条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报告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同时召开,两会代表一。非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列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学校是教代会制度的建制主体,教代会的经费由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决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者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三十五条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教职工代表讨论。

第三十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三年。教代会应当按时换届,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应当向教职工代表说明。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事项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布。

第三十教代会对审议通过和决定的议案、事项,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四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任何人应当尊重表决结果,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提交教代会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工会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并汇总和整理讨论的意见、建议,向大会主席团进行反馈。

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行政和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大会再次审议。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换届、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大会的筹备、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召开地点等;

(三)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四)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委员会(小组)成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五)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学校相关部门协商修改;

(六)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第四十三条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动员教职工执行教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建立与教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述和提案,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不定期地组织教职工代表、民主管理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和有关领导部门的指导。召开教代会,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报告。教代会结束,工会在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会议的情况再次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

第七章二级教代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十六条二级教代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一)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以上的单位、部门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全体大会制度。若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教职工代表名额应不低于教职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教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单位、部门一般实行教职工全体大会制度。

(三)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四)二级教代会届期为三年。

第四十七条院(系)教代会,一线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四十八条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工代表等方面人员五至七人组成没有产生主席团的,则由所在部门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四十九条部门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资料送至校工会备案。

第八章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各单位、各部门。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校工会负责解释。本细则生效后,《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电力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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